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