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并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