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能源、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