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