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