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