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三)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