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