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三)协助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