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管委会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有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有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