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煤炭市场,合理布局城市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组织实施生产经营企业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对企业料堆场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三)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调整集中供热资源,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提高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和加工的扬尘防治,加强石材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工程施工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料堆场扬尘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对道路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油品质量等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场所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煤炭经营场所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煤炭经营场所;
(九)应急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负责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
(十)农牧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十一)农牧、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监督管理;
(十二)未规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指定。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