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场(厂)区未绿化或者堆场地面、场(厂)区道路未硬化的;

(五)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冲洗车辆的;

(六)未在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或者在不能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未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的。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