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七级以上,进行土石方施工、拆迁施工、露天采矿和其他易产生扬尘作业的,按照监督管理职责,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