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有效重点排污和使用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运行管理;(二)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障期间,应当开展人工监测;(三)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