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采矿山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恢复治理等工作。

对开采过的矿山,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采取封山育林、植树种草、平整修补、建设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措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