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组织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排放总量。燃煤发电、电解铝、化工等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降低无组织排放比例,减少无组织排放量,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