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活动: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监测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

(二)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三)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采取排入住宅小区、绿化带、雨污管道或者暗管、地沟等方式超过排放标准排放餐饮油烟;

(五)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杂草、落叶、树枝等物质和其他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