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经费;

(二)违反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风俗习惯或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