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诋毁、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干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情节较轻的,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