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取得开展传承、传播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二)参加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三)选择学徒和传承方式;

(四)从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获得帮助和支持;

(五)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