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利义务第十六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取得开展传承、传播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二)参加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三)选择学徒和传承方式;(四)从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获得帮助和支持;(五)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