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上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