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通航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职责,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