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其乘载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