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通航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建和已建的跨(穿、拦)通航水域建筑物、构筑物,其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防撞设施以及相应的助航标志、桥梁警示标志或者水上安全标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