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主干航道的,应当保证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自身的航行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