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主干航道的,应当保证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自身的航行安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