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