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运行等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苏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