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一节 政务服务事项第六条有效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苏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由所在旗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