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