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和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政务服务现场监督、线上监督、"好差评"制度、第三方评估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政务服务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和举报人;
(四)承担派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评先评优、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市政务服务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