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