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应当实行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关联业务协同联办。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