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有关规范形成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