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已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但申请人认为共享信息有误的,应当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以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