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事项,进行统一区域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该区域内有关项目的单项评估文件。评估结果区域内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