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容缺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