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务服务部门在公布的工作时间内不得拒绝服务,因工作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履行解答、办理或者引导的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搪塞。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