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二节 政务服务平台第十三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负责督办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能够胜任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派驻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派驻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