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能够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的政务服务大厅。除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

苏木乡镇、街道应当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开展政务服务,嘎查村、社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点。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