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被监督物品存放地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摘录与计量有关的凭证、账册、票据、合同、文件或者图纸等资料;(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