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取得资质认定证书需新增检验、检测项目的,应当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增项。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计量数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