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二十条有效计量检定印、证按国家规定制作,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