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九条有效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时,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定、校准、测试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方协商确定。处理因计量数据引起的纠纷,以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