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二)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进行;

(三)执行现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测试方法;

(四)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证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