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行为第十七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到户结算的依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