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出租汽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安装使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