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