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量结算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贸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