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和利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