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和利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