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从省外向本省输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持有输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