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和利用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省外向本省输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持有输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