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和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需要终止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原批准机关和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依法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