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需要终止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原批准机关和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依法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